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结构、贸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国际市场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新的形势迫切需要把多年来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经验和权利、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1986年国家商检局成立商检法起 草小组,认真总结商检工作多年积累的经验,调查研究并借鉴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商检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商检法》草案。
1989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 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商检法》规定了商品检验的宗旨是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以及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等基本职责。《商检法》同时规定了法定检验的内容、标准,以及质量认证、质 量许可、认可国内外检验机构等监管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检法》实施后 ,国家商检局根据该法第31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商检局1992 年10月发布施行。
《商检法实施条例》作为《商检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了商检部门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法定检验、鉴定业务的范围、监督管理的各项 制度。并在符合《商检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商检部门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质量体系评审等业务。《商检法》以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维护国家利益和信誉,促进外贸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1994年机构改革,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又升格为副部级,内设司室机构。
随着进出口商品检验事业的蓬勃发展,检验机构和队伍也不断壮大。截止1998年,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已增加到502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人员数量已达到18,000 余人。
二、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实行“门户开放”政策,英、美、法、俄、日本等国的大量轻工业产品流入中国,同时中国的农畜产品和工业原料被竞相掠夺搜刮出境。中国最早的动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
在海关主权和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都由外国操纵的情况下,动植物检疫同样也随帝国主义的意愿而为之。
1913年英国为防止牛羊疫病的传入,禁止病畜皮毛的进口,向中国政府提出检疫要求。上海的英国商人为了使其经营的产品顺利地出口到英国,聘请了英国的兽医派得洛克在上海做出口肉类检验,并签发兽医卫生证书。1921年英国驻华使馆照会中国政府外交部,要求执行英国政府颁布的《禁止染有病虫害植物进口章程》。
1922年英国又以中国无国 家兽医检查机关为由,禁止中国的肉类进口。
在国外压力和国内商人的强烈要求下,当时的北京张作霖军政府农工部开始筹备设立“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所”,并于1927年制定公布了《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条例》、《毛革肉类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同时限制了染有炭疽病菌的肉类进口。当年在天津成立了“农工部毛革肉类 检查所”。随后,又在上海、南京设立分所,在东北的绥芬河、满洲里设立工作点,具体执行毛、革、肉类的出口检查任务。
1928年国民政府制定了《农产物检查所检查农产物规则 》、《农产物检查所检验病虫害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成立了“农产物检查所”,执行农产品的检验和植物检疫任务。以上是中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的动植物检疫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