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政务院 在《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订了《输出输入商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1954年1月3日公布实施。这个《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检局统一办理对外 公证鉴定工作的职能,并将国营企业外贸合同规定应经商检的商品和应检验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有无害虫、病菌的商品列为法定检验的范围,加强了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
1959年5 月11日,周恩来总理在各省市财贸书记会议上,针对出口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强调对外贸易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必须尽快纠正不重视出口商品质量,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倾向,强调商检局要把好出口商品质量最后一道关。外贸部为此调整了应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进一步加强了对出口商品的品质管制。
通过全国商检人员的共同努力,中国商检证书很快在国外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成为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和处理索赔争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证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破坏,许多商检机构被精简甚至撤销,大批商检人员被下放,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弃,进出口商品质量无法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遭受严重损失。
1972年,针对出口商品质量下降,国外反映强烈的情况,对外贸易部发出了《关于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的通知》,要求商检部门坚持合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商检机构和广大商检人员克服种种干扰和困难,认真履行对进出 口商品质量把关的职责,使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得以较快恢复。
1973年商检总局在调查进口物资检验中发现大量进口设备材料,特别是国防建设的大型、精密、尖端设备,由于放松检验,放弃或丧失索赔权益,或被弃置、形同废品,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做出“一切进口设备材料都要严格检查”的重要批示。国家 计委据此发出了“关于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商检局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两个文件,要求调查和加强国防建设物资器材 检验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家计委和外贸部联合召开中央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计委、外贸局、商检局参加的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会议,国务院批转了这次会议的报告,认为加强进口 物资检验工作对维护国家主权、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对“进口的物资要加强检验管理的指示精神,切实把进口物资检验工作做 好。” 在国家计委和外贸部的领导和支持下,商检总局在全面落实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任务的同时,为适应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商检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了改革商检体制,加 强自身建设适应新的任务和发展的需要的建议:第一,将各地机构由1960年下放地方实行地方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改为以中央领导为主的体制;第二,各地商检局的编制、人事、财务、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划归中央,业务由中央领导,以利统一方针政策,统一法规制度,统一检验标准,统一对外。
1980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改革商检管理体制的决定,将外贸部商品检验总局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副部级),并将各地商检局的建制收归中央,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领导为主的垂直领导体制,地方局改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冠以所在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名称。
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外经贸部归口管理。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商检条例》是一部内容完整、结构严谨的涉外经济行政法规。它明确规定: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明确了商检机构的 检验范围、检验内容、检验制度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