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境货物
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出境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检验检疫管理模式。
在产地检验检疫,并在当地报关的出境货物,不需向出境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申报)手续。
在产地检验检疫,需在出境地报关出境的货物,必须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货主或代理人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有关随附单证向出境地(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需要出具证书的,应同时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二、计收费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计收费。报检单位在办理完报捡手续后,应按规定及时缴纳检验检疫费用。
三、报检单传递
一般情况下,检务受理报检后,入境报检单证由检务送递到施检部门。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后,报检单证由施检部门和检务部门内部交接。
出境报检单在受理报检后由货主直接送到施检部门。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只需办理通关手续的,可由货主直接将报检单送到检务签证部门,在签证窗口直接领取出境通关单;需出证,要求先办理通关手续的,施检部门可先签发“出境货物放行凭条”,由货主送到检务签证部门签发通关单,但报检单证和证书证稿等,应由施检部门移交给检务签证部门后出证。
四、检验检疫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包括货物本身的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和与货物有关的包装检验检疫、计重、运输工具适载鉴定、集装箱检疫、来自疫区的卫生除害处理等功能性检验、检疫、鉴定。
本着“一件事件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一批货物只涉及货物本身检验检疫的,由一个施检部门负责;对货物不仅涉及本身检验检疫,还涉及与货物有关的包装检验检疫、计重、运输工具适载鉴定、集装箱检疫、来自疫区的卫生除害处理等功能性检验、检疫、鉴定,需要两个以上业务部门共同完成的,以货物本身的检验检疫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即协办部门)配合完成。
报检单位报检后,应凭“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向主办部门预约检验检疫时间,由主办部门组织协调协办部门共同对货物实施一次现场检验检疫和抽(采)样。对确实无法实现一次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的,由主办部门根据货物的检验检疫内容项目,商协办部门确定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并告知货主。
货主或代理人应协助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辅助人力、用具等。
五、卫生除害处理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卫生除害处理的,由一个施检部门负责卫生除害处理。
六、通关形式
1)实行先报检,后报关制度。统一采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等新的通关形式,取消原“三检”以放行章、放行单、证书等多种形式通关的做法。
2)出入境货物的通关单一律由货物的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入境货物在受理报检后,一般的货物在受理报检后即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有些特殊的货物,如进口废物,必须在现场查验合格后,方可签发。
出境货物在受理报检后,必须在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在产地检验检疫需在出境地报关出境的货物,由产地局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地口岸局经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需出具证书的,一般由产地局出具;合同、信用证要求出境口岸出证的,出境地口岸局凭产地局的检验检疫结果出证。
在产地装箱,其集装箱按规定须做适载性鉴定的,应同时向产地局报检,由产地局签发“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上注明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
七、发证放行
1、出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验检疫结果签发各类证单。入境货物通关单在报检时由报检台签发(废物除外),其他各类证单由检务签证部门签发。
2、出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后,施检部门将报检单证及各类拟出具的检验检疫证稿送达检务签证部门,检务签证部门在出境两个工作日,入境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各类证单,特殊情况除外。
入境货物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并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结果证明》后,方准使用、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