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计征制度
1.关税计征
根据关税合作理事会所编制的商品协调编码系统,塞制定了本国税则,作为塞浦路斯管理关税的依据。进口货物关税征收以到岸价为基础。首先根据商品的状况、成份、用途确定商品税目分类,然后根据当地法律规定,确定商品计征税率。塞浦路斯现行8位编码关税税目共10500条,多数税目下的商品按从价税征收,同时政府根据具体需要,也实行特定关税(从量税)、混合关税(从价税与从量税混合)及替代关税(两者取其高),主要用于征收农产品的进口税,这部分税目约占总税目的12%。对某些鱼类、切花、水果及蔬菜,还可适用季节关税。现在除个别重要的进口产品(如西红柿)外,多数季节关税在不同季节的税率并无实际差别。
2.关税约束义务
作为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部分,塞浦路斯对约80%的工业产品的约束税率为40%,但不包括一些旨在保护本地工业的产品(4位数的税目有156个)。1998年1月1日起,塞进入与欧盟的《关税同盟协定书》的第二阶段,对于协定书的产品,与欧盟之间实现零关税,塞工业产品在遵守《原产地规则》(当地增值25%以上)的前提下,不受数量限制免税进入欧盟市场。但塞对未列入《关税同盟协定书》的个别敏感性商品,如水泥、纸板、水泵等产品的进口,仍实行进口附加税,按《关税同盟协定书》承诺的关税减免表征收。对欧盟以外产品,则采取与欧盟一致的共同对外关税。
3.关税减免
1996年初,塞浦路斯取消配额限制后,大幅提高农产品关税,从100%到350%不等。但进口税的减免政策也有相应调整。按1996年的《海关及国内消费税法》规定,对部分进口商品,按不同情况,实行减免税。
海关通关程序
1.申报
进出口货物可由货主自行报关,但为便利起见,货主通常委托经海关批准的报关行报关。报关文件主要有:报关单、发票、箱单、提单等。
2.查检放行
进出口商向海关申报各种报关单证后,海关审查单证,征收关税,到货场验货。单证与货物核对无误后,即可放行。通常,进口货物在到货当天即可清关;出口货物报关几小时就能办理完毕。估计不久对所有的海关手续将实现电脑化。
1989年起,塞浦路斯开始实施《海关估价准则》。海关对约10%的进口货物(通常是高关税货物)进行随机抽检。进口商需提交报关单,内容包括发票值、运保费及其他直接或间接费用,以证明申报商品的价值。如海关对发票内容有疑问,进口商可先交保证金清关,等候调查结果;同时,此发票将被送往出口国查证。如对海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海关其它职能与规定
关税局除负责管理海关事务外,还管理各种间接税的征收。这些税收除关税外,还包括国内消费税、临时难民税(TRL)及增值税等。关税局征得的税收在政府岁入中占相当的比重,以1998年为例,进口关税占政府岁入的12.8%,国内消费税占15.1%,增值税占19.5%。
1.国内消费税
对本国产品及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消费税是同等的(香烟除外,最惠国产品的税率为本国及欧盟产品的两倍)。主要征税商品是烟、酒、石油产品、汽车、皮衣等,税率为10%-40%不等。该项税赋仅次于增值税,是塞第二大间接税收入。
2.临时难民税
3.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