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7年制定的“茶叶进口法案”中规定,所有进入美国的茶叶,不得低于美国茶叶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最低标准样茶。最低标准样茶,每年从贸易样中先订,计有7种:
(1)中国红茶(包括台湾省);(2)红茶;(3)乌龙茶(包括台湾省);(4)绿茶;(5)中国包种茶(包括台湾省);(6)香料茶(spiced tea );(7)加香茶(flavored tea)。各类进口茶叶,根据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管理规定》,必须经美国卫生人类服务部、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ii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抽样检验,对品质低于法定标准的产品和污染、变质或纯度不符消费要求的,茶叶检验官有权禁止进口,对茶叶的农药残留量除非经出口国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或按规定证明残留量在允许范围内,否则属不合法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