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制度
斯里兰卡关税制度是根据商品类别和关税分类代码系统来制定的。对于根据重量从量征税的货物,应征税重量根据毛重或者扣除包装箱的重量或者净重来计算。从价课税以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为基础,通常可分为4类:
(1) 必需消费品,原材料和零配件的税率为5%;
(2) 供商业和工业用的半成品与物资的税率为12~25%;
(3) 一般税率为60%;
(4) 与国产商品相竞争的非必需品和奢侈品的税率从50~100%不等。
二、进口管制
1. 进口单证。
(1) 信用证 斯里兰卡海关规定,进口的即期付款交单信用证有效期为180天。为进口奢侈品要向商业银行预付100%的信用证预付款。若通过商业银行交付进口费用,该进口费用在7500美元以下者,允许交付承兑交单而不用信用证。
(2) 商检证 现斯里兰卡标准研究所(The Sri Lanka Standards Lnstitute,简称SSI)和海关对下列8种进口商品进行强制性质量检验:罐头鱼,炼乳,家用电器的开关、插头、插座和联接线,家用电灯灯座和电炉以及电灯泡。为确定该商品是否符合进口标准,进口商在开信用证之前应向SSI递交一份事先检验报告。但是,上交的报告需由斯标准研究所所做的测试结果而定。
(3) 进口许可证 有些货物为了国家安全而由政府统一管理经营,或出于保护本国工业的原因而需要进口许可证,如进口武器、对人体有害的化工产品、大米、小麦、土豆、汽车、奶粉、纺织品、木制品和纸制品等。
(4) 发票 需要一式3份,其中至少有一份附有签名的原件。发票上应写明下列事项:详细的商品名称、价格(是离岸价还是到岸价)、型号、运费和保险费需分别写明。若是纺织品,应准确地说明织物的成分。若是车辆应注明车的型号、发动机型号、是否新车或二手货,或者旧车翻新。香水、化妆品或香精应写明每一容器中的加仑数量以及总量。
(5) 提单 对每批货的提单数量没有特别规定。提单上一般说明发货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和地址、到达港口的目的地、商品名称、运费及其他费用、提单的总数、运输公司确认在船上收到托运货物后的签字。空运货单(The Air Way Bill)可以代替提单。
2. 入关须知。 从海上运输到达斯里兰卡的科伦坡港或亭可马里港,船舶到港之日起,一般3个晴天工作日之内完成交货装卸并付装卸费。按海关法规定,从货物到港之日起,托运人有3天的特许日期。如果货物到港之日起7个晴天工作日后托运人才完成交接货物,则需支付等于两倍的装卸费和交货费。若托运人在海关销售货栈完成交货,须支付附加运费。若某些贵重货物是在特设完全围栏的柜台货栈交货,托运人须支付柜台费和与交货有关的杂项服务费。对于危险品货物,托运人需支付两倍于硬件税率的特别税。从船上卸下的全部货物均可贮存于过境货栈或托运人结关期间指定的码头。自特定船舶卸下的货物贮存于主要过境货栈,这种货栈称为"特许货栈"。如特许货栈不能贮存全部货物,可在海关的同意下,将剩余货物贮存于"部分货物货栈"。
三、自由贸易区 斯里兰卡目前共建有卡图纳亚克、比亚加马和科加拉3个自由贸易区,由投资局(Board of Investment,简称BOI)负责管理以上3个自由贸易区。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可以入区:
1. 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外国进口,流动资金亦需由外国汇入;
2. 最初投入的资金不得少于25万美元;
3. 至少90%以上的产品供出口。斯里兰卡法律保护外国在斯的投资不会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