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凡将任何物品(获豁免物品除外)进口或出口的人士,必须在货品进口或出口后14天内提交一份进口/出口报关单及缴付从价申报费与征款。 各种报关表格如下:(1)进口报关表格一;(2)进口报关表格一甲(只适用于进口食品);(3)出口/转口报关表格二;及(4)出口/转口报关表格二甲(只适用于香港制造的出口成衣制品(包括鞋履))。 报关方式有两种: 1. 提交报关单─亲临香港海关收款处提交报关单及缴交费用与征款。这种书面报关方式会在2000年4月1日停止使用。 2. 以电子资料联通方式报关─透过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通)提供的电子资料联通服务报关。 报关费及成衣征款(港币) 电 子 报 关 政府 贸易通收费 进 口 食品 0.50 12.90 非食品 不超过 46,000元 0.50 12.90 每多1,000元 0.25 - 本产出口 不超过46,000元 0.50 12.90 每多 1,000元 0.25 - 转口 不超过 46,000元 0.50 12.90 每多1,000元 0.25 - 以香港制造的出口成衣及鞋履来说,每1,000元加收征款0.30元。 在拟备报关资料时,应按照香港政府统计处编制的《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最新版本所列的国家/地区编号、运输方式、货物及数量单位。以下的检核表有助厂商拟备报关资料。 拟备报关资料用检核表 注 意 事 项 是否已填妥报关表上适用的各栏及各空格。 填报的到达/出发日期是否正确。 填报的运输方式编号是否与实际采用的运输方式相符。 如属拼装货物,是否已填妥货物拼装商所编配的运输商提单/空运提单号码。 填报的包装件数是否相等于实际已运的件数。 是否已填报以港币计算的到岸价/船上交货价全数。 在千元单位以下的到岸价/船上交货价数字是否已填在阴影空格内。 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加工后运进香港的货品,是否已填报其到岸价全数,该数目应不只包括加工费。 如在收到香港政府统计处通知后才报关,是否已填妥该通知书的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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