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纳多数进口商品需特定的进口许可证。只有少数一些商品可在"公开一般许可证"范围内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许可证失效后发运的货物会当作非法进口的货物处理,同样,在许可证开具前装运货物也会受到处罚。 2、海关发票3份。所有按价值征税或主要按价值征税的商品,计征关税时需提交用英语填写的海关发票。海关发票需详细填写,内容包括:载运定额、运费、货包的唛头、号码、数量和种类、尺码和重量、保险细节、进口许可证号码。如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由加纳进口商支付,则不需在海关发票上填写有关数额。填写回扣时,应注明回扣的形式。海关发票无需公证。 3、商业发票份数视进口商要求而定。不需公证。但商业发票内容需包括海关发票上所有要求填写的内容。如商品以到岸价(CIF)价出售,则需注明离岸价(FOB)价和到岸价(CIF)单项费用。对棉毛混纺织品及人造丝混纺织品,需在发票上注明各种纤维的百分比。如出口商是中间商,则应另外提供1份"厂商、生产者、最后加工者或货物持有人"的发票。如出口中间商即货物持有人,而且海关发票、商业发票上都注明了"货物持有人发票",则上述发票可免。在此情况下,出口商最好在海关发票、商业发票上各附1份如下声明:"我/我们确认本发票所提及货物为现货。"传真签字不予接受。 4、免原产地证明书。个别情况例外。 5、出口货物需提供检验证书(Clean Report of Findings)。加纳银行规定,自1972年5月9日起,所有货物发运前都需经质量、数量和价格检验。价值在FOB价5000美元以下的货物和个人、家庭用货物以及加纳很可行随时决定的其他货物除外。加纳凭检验证书付款。 证书需在发货前及时申请。质量、数量检查原则上在制造商的工厂进行。 6、只有由海关检查员认可的、无商业价值的样品可免税。通常仅认可已没有任何价值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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