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乌克兰制定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对外经济活动法》,确立了外贸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实施对外贸易自由化,加入世界贸易体系。法律规定实行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即乌克兰境内的所有合法注册企业,在向经济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自动获得外贸经营权。 1999年底,乌克兰对国家外贸政策和外贸管理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强化国家外贸管理职能,简化管理程序,国家主要行政调控职能统一划归新组建的乌克兰经济部。 乌克兰的对外经贸活动通过以下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加以调控: 一、关税调节 目前乌克兰的平均关税水平为23%,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要求,乌拟在2005年以前将关税总体水平降至14%。 在进口方面,乌制定进口税率的原则是:对于依赖进口的商品实行零税率;对于本国生产能力不足的商品征收2%-5%的关税;对于本国产量较大,基本可以满足需求的商品征收10%以上的进口税;对于本国产量高并满足出口需要的商品征收高关税,如食用植物油的进口关税40%。目前乌大部分商品的进口税率为20%-30%。 根据乌《统一关税税率》法,乌进口关税的征税税率分为三类: 普惠税率(25%税率) - 与乌克兰建立海关联盟或在协议基础上与乌克兰相互提供普惠待遇的国家进口商品; 优惠税率(50%税率)- 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商品; 整税率 - 自然人进口商品和未与乌克兰达成最惠国待遇协议国家的进口商品。 中国被列入享受优惠关税国家之列,中国商品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关税优惠: 商品直接从中国进口; 生产者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 出具FORM A原产地证书。 乌克兰与12个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使用25%的特惠税率:阿塞拜疆、拉脱维亚、白俄罗斯、立陶宛、亚美尼亚、摩尔多瓦、格鲁吉亚、俄罗斯、爱沙尼亚、土库曼、哈萨克、乌兹别克。 乌克兰55个国家签署了普惠制和互惠制贸易协定,使用50%的普惠税率:奥地利、阿尔及尔、 阿根廷、比利时 、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巴西、英国、越南、几内亚、希腊、格鲁吉亚、丹麦、爱沙尼亚、埃及、印度 、印度尼西亚、伊朗、爱尔兰、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吉尔吉斯、中国、 朝鲜、拉脱维亚、立陶宛、黎巴嫩、利比亚、摩尔多瓦、以色列、蒙古、荷 兰、阿联酋、土耳其、波兰、土库曼斯、葡萄牙、匈牙利、韩国、乌兹别克、俄罗斯、芬兰、罗马尼亚、法国、斯洛伐克、德国、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南联盟、捷克、美 国、瑞士、突尼斯、瑞典。 在出口方面,除牲畜及毛皮制品、有色金属、废金属和特种装备外,其他出口商品免征出口关税,包括配额许可证出口管理商品。 作为关税调节手段,乌克兰法律规定可采取以下种类的特殊关税: 季节性进出口关税;反倾销关税; 补偿关税(反补帖关税和补偿补帖关税); 特别关税(为保护本国生产者,惩罚违法行为和报复国外歧视性行为而采用的关税)。 二、非关税调节 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为保证国家支付平衡和维护国内商品市场秩序,在下列情况下乌克兰对进出口商品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 在乌克兰统计平衡出现大幅度萎缩情况下,如果其逆差在相应日期超过乌克兰外汇要求总数的25%; 在达到乌克兰议会所规定的外债水平的情况下; 在乌克兰国内市场的某些商品,特别是农产品、海产品、食品工业产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求严重失衡情况下; 为稳定进口与国产生产原料供应比例平衡; 在面对来自国外的贸易歧视性行为情况下; 在外贸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根据乌克兰签署的国际商品协议规定。 乌克兰政府每年公布一次进出口主动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名单,乌克兰经济部及其下属授权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发证并监督使用,海关凭有关文件对商品数量进行登记后予以放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名单及期限由乌克兰议会批准。 三、外贸合同登记制度 根据乌有关规定,凡合同对象为转口商品,其他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限制的乌出口商品,为防止国外反倾销调查主动减少出口的商品,正在接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乌出口商品等,其出口合同必须进行登记。 实行出口合同登记制度的商品名单由乌克兰经济部确定。 四、指导性价格 乌克兰经济部对下列进出口商品规定指导性价格: 乌境、内外遭到反倾销惩罚和反倾销调查的商品; 使用国家外汇基金,通过国际招标采购进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宗商品; 五、配额许可证限制的商品 国家专控商品(武器、弹药、军事技术及其生产成套设备、炸药;核物资、核技术、核设备、核装置、特种非核物资、电离辐射源;用于军事装备和军事技术并根据乌克兰法律构成乌克兰国家机密的其他产品、技术和服务;贵重金属、合金、宝石、麻醉品、艺术作品、博物馆藏品。 乌克兰为履行国际义务而出口的商品。 乌经济部下设的国外商品市场监控中心负责对指导性价格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六、出口监控 乌克兰对转让出售武器、军事和特种技术,部分军品生产原材料、设备和工艺进行国家出口监控。 经营国家出口监控商品的企业需向政府申请特别经营权,监控商品的出口合同须经经济部特别出口监督局的批准、发证、登记后方可执行,海关凭许可证检查放行。 出口监控商品清单由乌克兰政府确定。 七、特别制裁 乌克兰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本国和外国企业实行特别制裁措施: 对违反乌有关反垄断措施、禁止非公平竞争、限制转口、禁止倾销等法律规定的企业实行单独许可证制度,即单独审批制度。 对违反乌有关法律,从事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活动的企业暂停其外贸经营权。 特别制裁措施由乌克兰经济部根据执法机关的裁决予以实施。 八、商品检验制度 根据乌有关规定,国际贸易商品目录中的1~24类商品在进入乌克兰关境时,均须提供乌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国外品质证书的认证证明。 乌克兰主管进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乌克兰国家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乌国家标准计量委员会和各州的25个标准认证中心负责进口商品的检验和认证工作。 1. 乌克兰的进口商品检验程序分三种: 必须(强制)认证商品,根据乌认证标准条例规定,100多种进口商品必须获得强制认证后方可进入乌克兰境内和在乌国内市场销售,如电话程控交换机、药品、玩具、农产品、食品、食品原料等。赠品、展品、人道主义援助和技术援助商品、企业法定基金项下的生产资料投入、境外来料、海关保税商品和转口商品免予强制认证; 非必须认证商品,只要出示商品生产国的商检合格证书,并在抽样检查合格后即可进口、销售,如部分日用轻工业产品和食品,部分原料性产品等。乌对技术设备产品进行单独认证。 互免认证商品,根据乌克兰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如协议国家商检部门对其生产的出口商品已经进行了检验并颁发了品质证书,则该商品在进入乌克兰关境时可免除质量认证手续。1997年4月,中国与乌克兰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克兰政府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定》,待双方交换并承认相互提供的商品检验实验室和商品清单后,清单范围内中国出口商品即可享受免于认证的待遇。 2. 乌克兰对进口商品采用以下检验标准: 如乌克兰类似国产产品有相应的标准规定,则对进口商品采用本国的技术、药理、卫生、植物卫生、兽医及生态验证标准; 如乌不生产类似商品,进(出)口商须提供符合现行国际技术、药理、卫生、植物卫生、兽医及生态标准的产品品质证书,或符合该商品世界主要出口国国家标准的品质证书; ?如乌克兰与相应的国家签署了相互承认商检结果的协议,则进口商须出示该产品符合出口国现行标准的证明文件。 九、商品原产地标准 乌克兰发放商品原产地证书的标准是: 1.商品在乌境内加工后的附加值达到50%以上; 2.在乌加工后产品的海关税号发生了变化。 乌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构是乌克兰工商会及其分会。 乌克兰企业及在乌注册的外国企业均有权申请出具体原产地证书。办理原产地证书的必备文件包括: 1.企业文件; 2.产品生产或买卖合同; 3.商品发运单; 4.支付凭证; 5.产品品质证书; 6.技术设备产品的使用说明; 7.发证申请。 十、海关制度及税率 乌克兰利用关税调节外贸的总的原则是:对于乌不生产,必须依赖进口的商品实行"零税率";对于乌正在兴起的产业的产品(产量不大,需要进口)征收2%~5%;对于乌产量较大,基本可满足需要的商品,征收10%以上的关税;产量越高的商品征收的关税越高,如食用油的进口关税分别为:优惠关税40%,全税80%。目前,乌大部分商品的进口税率在20%~30%。按世贸组织的要求,乌将逐渐降低进口关税,调整后的平均关税不超过14%。 1996年开始,乌逐渐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确定关税,实行从价税和从量税,并规定了缴税的最低限额。 出口方面,经几次调整,目前除牲畜及毛皮制品、有色金属、废旧金属、黑色和有色金属下脚料、武器等和受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需征收出口关税外,其他商品出口均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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