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一)出口商:1.配额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出口配额指标单位的进出口企业全称;2.一般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全称;3.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全称;4.非外贸单位经批准出运货物,此栏填写该单位名称;5.企业编码,应按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编定的代码填写(下同)。
(二)发货人:1.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出口商必须一致;2.其他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的可以不一致。3.还贷出口、补偿贸易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时,发贷人与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三)出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1.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三个月。供港澳(不包括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2.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六个月。3.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时,可在当年将许可证日期填到次年,最迟至二月底。
(五)贸易方式:1.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边境贸易、出料加工、转口贸易、期货贸易、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销、协定贸易、其他贸易。2.进料加工复出口,此栏填写进料加工。3.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时,贸易方式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4.非外贸单位出运展卖品和样品每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此栏填写“国际展览”。5.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展卖品,此栏填写“国际展览”,出运样品填写一般贸易。
(六)合同号:1.指申领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码。2.原油、成品油及非贸易项下出口,可不填写合同号。3.展品出运时,此栏应填写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号。
(七)报关口岸:指出运口岸,此栏允许填写三个口岸,但仅能在一个口岸报关。
(八)进口国(地区):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
(九)支付方式:此栏的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付、本票、现金、记帐和免费等。
(十)运输方式:可填写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运输。
(十一)商品名称和编码:按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标准名称填写。
(十二)规格等级:1.规格等级栏,用于对所出商品作具体说明,包括具体品种、规格(如:水泥标号、钢材品种等)、等级(如兔毛等级)。同一编码商品规格型号超过四种时,应另行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劳务出口物资”也应按此填写。2.出运货物必须与此栏说明的口品种、规格或等级相一致。
(十三)单位:指计量单位。非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此栏以“批”为计量单位,具体单位在备注栏中说明。
(十四)数量、单价及总值:1.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2.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则为总金额。
(十五)备注:填写以上各栏未尽事宜。
三、出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出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规定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不得更改任何证面内容;如确需更改某一项目,出口单位应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出口合同,提交原出口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2.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出口单位可申请延期,并将原出口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对未使用完的许可证做换证处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可延期到次年的二月底。
(二)申领单位如丢失出口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未报关证明和遗失报告,由发证机关按规定办理。
四、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许伪造、变造、买卖出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