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书面单证的各项内容是否单单(报关单与随附单证)、单机(报关单与电子数据)相符。
对申报价格、商品归类等项目进行复核。
按作业要求对有关单证进行批注。
如发现单证不齐全、不合法,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7步:申报人持《查验通知单》、报关单备用联、提单场站收据、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复印件),到现场海关查验受理部门办理查验计划(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申报人员应作好查验准备。
第8步:海关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协助查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当海关对相关单证或货物有疑问时应负责解答。注意:法律规定,当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9步:查验结束后,申报人应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签名应真实有效;对海关查验过程与结果是否认同应如实填写。
第10步:办理税费征收手续:
对应税货物征收税款(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对列为反倾销货物的征收反倾销税,并打印税款缴款书;对逾期纳税货物征收滞纳金,打印滞纳金缴款书。
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到指定银行缴款;对暂时进出口货物或根据有关规定需征收保证金的,打印保证金收据;对交纳的税费进行核销。
第11步:接单现场单证复核关员对电子报关数据、书面单证及批注情况进行复核,对于情况正常,未设定查验的,办理单证放行手续,并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及“工号章”,报关单备用联和提货单退还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已设定查验的,直接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和“工号章”,报关单备用联和提货单退还货主或其代理人。接单现场对查验的单证不再制作关封。
第12步:在获得运输工具到港信息后,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提货单或运单及报关单备用联交口岸风险管理/放行部门,根据计算机的提示进行放行处理。如计算机提示“货物未到港”,则不予办理放行手续;如计算机提示“与实卸情况不符或未找到实卸记录”,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放行手续。对无需查验的,海关在处理完计算机操作后即在正本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放行章”,计算机自动将有关实货放行电子信息传送至港区或机场货代,货主即可办理放行手续。对需查验的货物,放行关员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查验章”退还货主,由货主带至查验点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
第13步:申报人到业务现场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签证手续: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向申报人签发进口付汇证明联和加工贸易海关核销联四、办事对象的义务:1、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取得海关注册登记编码或临时注册登记编码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2、需交验以下材料:(1)报关员证;(2)代理报关委托书;(3)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4)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6)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应向海关递交,海关凭以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被动出口配额证、检验检疫入(出)境货物通知单、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文物出口许可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许可证明等;(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3、须履行的义务:
(1)如实申报;
(2)缴纳税款和其他应缴费、金;
(3)接受海关检查,配合海关查验。
四、办事机构的义务
1、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经审核有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向现场海关发送指令,并向申报人发送“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退单、“与海关联系”等信息;2、现场海关根据单单、单机审核结果和有关指令,进行查验、征收税费、放行、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等相应操作。
五、办事时限
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自收到电子报关数据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发送审结、退单等信息。
现场海关对查验和化验货物,在查验和化验完毕后,情况正常的,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理放行手续。所有货物在货主或报关企业付清税费后,海关及时办结放行手续。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自海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日内签发。
注意:以上时限规定,应排除以下特殊情况所占用时间:(1)计算机运行故障;(2)进出口货物存在走私违规嫌疑,海关进行调查;(3)其它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