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如下:
(1)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2)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3)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