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装配是指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赞偿还的业务。加工装配也可称为来料加工。
补偿贸易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
执行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尖于合同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担保。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条件的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于续。《登记手册》是经营加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免税手续和核销结案手续的重要凭证,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如实填写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等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并签章认可后的申报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涂改和伪造、撕毁。
来料加工项下货物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应向海关提交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一试三份和来料加工进口货物登记手册以及有关单证,经海关审核后,对进出口货物予以查验放行。
海关规定有关加工单位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加工产品及库存情况向主管海关和当地税务部门报核,这就是季度核报制度。这项制度是加强企业自主管理的一种形式。季度报表是加工企业建立专用帐册的反映,便于海关及时了解企业进口料件和加工情况,有利于单证核销和下厂核销工作。
有关加工单位所签的来料加工合同如发生中止、延长、更改或转让合同等事情,应于情况发生前经主管机关批准确认后十天内向主管海关报告。
承接来料加工业务所需进口的金银,要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有关分行)的批件才能进口。对不能提供银行批准的,海关不于放行。
按来料加工的有关规定,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机器设备可以免领进口许可证。
下列18项商品不能搞来料加工
1.雨纱雨布(棉纱、棉坯布、棉涤纶布、棉涤纶坯布)
2.漂布(锦漂布、锦涤纶漂布)
3.阿拉伯袍裤
4.蚕丝类(厂丝、坯绸)
5.抽纱
6.珍珠(打磨、穿孔、穿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