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后发现海关多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多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手续,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二)退税的范围如下: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完税后发现货物短卸,经海关审 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而申报退关,经海关 审查属实的。
4、进口货物在完税之后、放行之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海关查明情况属实的,可酌情减免进口税:
(1)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因保管 不慎而造成的。
5、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进口 时已予征税,事后发现,经海关审查属实的。
(三)例外条款 对纳税人因海关溢征、或者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申请退还增值税时,所出具增值税纳税凭证已加盖税务机关抵扣印章的,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