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应当加施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一律不准出口。
为了便利贸易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允许企业事先申领标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施标志。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定人员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加施工作实施监督,并对企业使用和管理标志的情况进行核查。每批食品均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口,如经检验不合格,除食品不得出口外,已加贴的标志还必须从运输包装上揭下,如数交回检验检疫机构。
今后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畜食、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以上食品运输包装如为筐、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装食品不要求加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