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年将依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安排,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巴基斯坦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比最惠国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
同时还将继续对原产于柬埔寨、缅甸、老挝、孟加拉国、也门、马尔代夫、萨摩亚、瓦努阿图、阿富汗及非洲部分国家等30多个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据了解,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关税优惠是对等互惠的。根据上述的一些区域性的贸易协定,我国企业出口货物获得原产地证后,在成员国海关可享受比最惠国关税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此外,享受区域贸易互惠待遇的产品受到的技术壁垒也非常少。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官员表示,近两年的信息反馈显示,中国国内企业对于关税的区域优惠税率安排并不特别敏感,相反,对方却非常重视,反应也很迅速,在关税调整前会作充分的准备,以享受中国的优惠关税,希望国内进出口企业随时关注关税政策的调整,充分利用各种优惠协定税率。
对此,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授黄建忠认为,以往我国进出口企业多致力于开拓欧美市场,对东盟、智利、巴基斯坦等地区市场关注不够,致使企业在经贸往来中的区域性贸易协定优惠关税政策没有得到充分利用。随着我国企业在欧美市场遭遇的贸易摩擦愈演愈烈,此次关税调整后,企业如果能利用这些地区关税优惠待遇以及当地相应放宽的市场准入政策,积极开拓新市场,有针对性地开发出适合这些市场的产品,就能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