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产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产品总数的37%。
自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4年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2004年初,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确立了出口退税分担机制,普遍调低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2005年,重新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资金的比例。2006年,大范围地调整了煤炭等部分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行业产品出口退税。2007年,进一步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服装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有升有降,表明国家不再把税收中性原则作为退税政策制定的唯一原则,而是希望通过退税率调整,使企业在提高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效益方面更加努力。出口退税作为一项政策,其作用的内涵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已从原来单纯的鼓励出口性政策,转变成了有限制、有鼓励的弹性政策,充分发挥了其潜在的经济杠杆作用。
1、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有利于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新机制,引入地方政府退税方面的责任,减轻了中央财政支出,缓解了中央财政压力。
2、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可以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少贸易摩擦。在当前汇率基本稳定的格局下,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成为适当缓解贸易顺差过大局面的一个有效手段,有助于缓解国际上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稳定了市场,进而也抑制国内经济过热。
3、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可以调节我国出口的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通过出口退税杠杆淘汰低端产业,实现资源配置的调整,使资源向所扶持产业方向流动,推动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理性的出口退税应是消除出口歧视的中性政策,而不是鼓励出口的优惠和补贴措施。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目标的确立,应贯彻中性与税收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在政策设计上力求按消费地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向彻底的出口退税政策靠拢,但在一定的范围内,出口退税可以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成为适度调整外贸出口总量和结构的经济杠杆。
1、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在增值税的改革中要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将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产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能得到退还;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政策。
2、扩大出口退税的范围。应对个人自带货物出境、个人从事贸易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产品准予退税。
3、充分发挥出口退税调整外贸出口总量和结构的杠杆作用。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税收调控作用,在退税率的调整中要有所侧重,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作者: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