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促进贸易平衡,商务部、环保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要求对今后具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商务部可中止该企业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权利。
《通知》指出,从总体上看,当前绝大多数出口企业能够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但也有部分企业为降低出口成本,违法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非法侵占环境资源。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一要根据当地实际,集中力量对这类排污企业开展一次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二要加强对这类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保障其稳定达标排放。三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环境违法案件的管理,建立出口企业环境执法档案管理数据库,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整改实施动态管理。
《通知》规定,各级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发证机关发放出口配额和许可证时,如发现申领企业(以外贸代理方式出口的审查货物生产企业出具的发票)为环保违法企业的,不予发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通知》要求,率先在冶金、化工、水泥、纺织、轻工等行业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企业要设立环境管理机构、指派专门人员担任环境监督员,检查记录企业环境运行指标,定期向当地商务、环保部门报告并随时准备接受检查和抽查,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环境运行情况报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记者 郑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