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日前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5号,决定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试点工作,以解决国内“北货南运”运力紧张问题。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是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业务。原则上,海关对这些内贸货物将不征收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但将比照现行规定予以监管。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出境口岸起3个月内运抵进境口岸。逾期未运抵进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外,视同出口货物统计,纳税义务人需向海关补办相关的申报出口、纳税手续。
东北地区是中国重要能源、原材料和商品粮的生产和储备基地,由于运力有限,东北地区运往南方的物资难以及时运出,不仅成为制约该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也使国内其他地区难以有效利用这些重要资源。为探索解决运力紧张问题的长效机制,海关总署积极支持东北省份提出的内贸货物借道国际水域运输的个案,黑龙江省政府也已就运输线路及港口问题与俄有关方面达成共识。
由于这种内贸货物不涉及进出口贸易,不属于海关传统监管职责范围,但因其涉及进出境问题,跨境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风险和新情况、新问题,对海关监管是全新的任务,海关总署决定先期在限定范围内进行试点。
试点阶段仅适用于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的管理。试点阶段的出境口岸限绥芬河,进境口岸限上海、宁波、黄埔,所经俄罗斯口岸限海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东方港、纳霍德卡港。但暂不考虑东南沿海货物经相同渠道进入黑龙江。
试点阶段允许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仅限于黑龙江省资信好、规模大、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经营企业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前,应到哈尔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有关内贸货物仅限于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及许可证管理货物外的货物。内贸货物限使用集装箱装载,由海关在绥芬河口岸施加关锁,经铁路直接运送至俄罗斯口岸,使用中国籍船舶整箱(不拆、不换集装箱)承运至我东南沿海港口。集装箱箱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规定的标准。
承运跨境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装卸作业,内贸货物与运输工具应接受海关监管。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口岸应属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企业应按照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要求,实施封闭式卡口管理,并与海关计算机联网传输相关数据;在港口堆场内设立内贸货物专用区域和设有明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