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美国和欧盟向世贸组织的投诉启动了他们与中国之间为期60天的磋商期,还并不等于世贸组织专家小组开始工作。而美欧双方也均表示,希望在世贸组织启动正式程序之前与中国磋商解决问题。
“美国和欧盟将在解决与中国的这个贸易问题上继续加强合作。”美国贸易代表波特曼表示。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出台不过半年多就触发了这场争端。连同2003至2004年间,中美两国围绕中国半导体税制问题的争端,一度发展到美国政府正式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的地步,充分显示了我国产业发展政策的潜在贸易争端风险。
商务部专家指出有关规定没有违背世贸组织规则
北京消息有关专家就欧盟、美国提起磋商请求事件发表评论称,我国有关规定并非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无理要求。
“从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关于整车特征进口零部件的规定并非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无理要求。”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说。
首先,原产地规则通常按照增值程度计算原产地,在中国国内工厂用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组装成的整车,其国内增值程度也不足以按照原产地规则认定其为中国国内生产的整车,换言之,对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总成按照整车税率课征进口税,完全合理。
其次,世贸组织《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禁止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禁止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但我国无论是新《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还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都没有向外资企业施加上述要求,仅仅是堵塞进口税收管理的漏洞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