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协综字(2008)021号
各有关单位:
最近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老长贸合同使用出口退税政策的特急通知(财税20089号),请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于2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分别报上述三部委审核,审核无误后可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具体要求可登陆商务部网站查询该文件原文)。
一、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长期出口合同;
二、合同执行期超过1年;
三、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价格不可更改。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00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