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的官方网站发布了,在论述贸易顺差扩大的原因时提到,由于出口退税、加工贸易、关税倒挂、鼓励出口等政策,造成国货复进口大量增加,2006年高达733.6亿美元,使中国成为自己的第七大进口国。
这个数据引起了比较激烈的反应,很多评论认为,国货出口之后再进口(也就是出口转内销),企业从中赚取了出口退税,但使进出口额虚增,并造成物流等社会资源的浪费,这种做法应当被制止。有人主张严查并限制国货复进口,有人主张全面取消出口退税。
造成复进口的原因有多种,比如对方退货,跨国公司统一采购和配送等。但像中国如此大规模的复进口额,当然不是由局部因素引起,而是因为制度方面的原因,出口退税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它是与其他一些税收政策结合在一起产生政策效应的。这些税收政策包括来料加工的退税规定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来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原材料和设备等,国内企业按照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收取手续费。对于以这种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税收方面实行“不征不退”的办法,对进口原材料和设备保税,对出口货物不征收增值税等税项,当然也就不存在出口退税的问题。来料加工主要是使用国外生产的原材料,有时也因为成本等方面的考虑需要使用国内生产的原材料,如果是在国内进行采购,其原材料本身含有增值税,但因为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这部分增值税不能退还加工企业。而如果将这些国内生产的原材料先出口,那就会有出口退税,其含有的大部分增值税会被返还,复进口时的价格会低于在国内采购。既然如此,来料加工的企业当然选择复进口的方式。
对于进料加工贸易(加工企业购买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再自行将其出口)和一般贸易,税收方面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国家先对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税率多为17%)等税项,然后在出口时将大部分增值税(退税率多是13%)返还企业,进料加工企业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也能够获得退税。对于这些企业来说,采取出口复进口的策略并不能使获得的退税额增加,但能够减少进口企业的财务费用,进料加工企业如果是在国内采购,需要先交增值税,虽然出口时可以退还,但毕竟会占用资金,如果通过复进口,原材料是保税的,则可以减少增值税占用的资金;一般贸易企业复进口那些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产品,也可以起到缓交增值税的作用。
另外,现实的一些情况是,复进口也可以使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变得更“便捷”。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一般都是外销,如果直接内销,需要通过海关等部门的多道手续,这时作为经济人的企业会考虑反而不如让货物先去“关外”(境外或者保税区)转一圈再进口,手续更少,耗时更短。很多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半成品的结转也是如此。
可见,如果要要减少复进口的规模以及由此带来的物流费用,适当的做法是出台配套的政策,使各方面的政策更加平衡(比如让来料加工企业也可在国内采购中获得退税)。
假如这些企业能够顺利、快捷地获得退税,由此避免一些费用和时间方面的损失,那么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采取复进口的方式,这不仅会使得企业减少退税过程中的损失,也将会避免一些企业钻空子谋取更多退税的情况。对待国货复进口,需要全盘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