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美出口的彩电企业,这两天的神经又绷紧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宣布,从3月1日起,美国国内禁止销售模拟电视,都必须是数字电视,而且必须符合美国先进电视系统委员会数字电视标准的技术规范。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这不仅意味着美国即将关闭模拟彩电进口大门,更主要的是“专利伤疤”又一次被揭开了。因为要符合美国的技术规范,就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数字调节器,而数字调节器中含有多项美国专利。我国的数字电视要进入美国市场,就必须交纳专利费。
美国是我国彩电最大出口市场,2006年前10个月共出口彩电1281.6万台,金额30.9亿美元。如果参照美国先进电视系统委员会对韩国每台数字电视20—30美元标准计算,中国彩电企业每年将支付约10亿美元的费用。记者昨从省外经贸厅获知,2006年,我省累计向美国出口电视机373.59万台,其中大部分为平板电视,涉及60多家企业,其中出口额最大的达到4.5亿美元。这项规定出台,我省彩电出口企业将新增1亿美元左右成本。
这很自然地使人联想到DVD专利之争。几年前,同样是因为核心产品专利技术掌握在美国人手中,结果我们每出口一台DVD就要缴13—15美元专利费,这个专利之痛延续至今。因为这笔额外支出,DVD出口曾被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关人士称为“鸡肋”,国内一些DVD企业因此而关门歇业。
“用别人的技术就要交专利费,美国此项新规再次给我们敲响了知识产权的警钟”。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人士表示,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壁垒已成为发达国家动用的“常规武器”。我们的企业应切实调整策略,不能只满足于贴牌,眼睛盯在加工费上,而应该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取得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避免受制于人。
其实,如果换个角度看,美国这个新规的出台也展示了一个诱人商机。资料显示,2005年美国数字电视用户数约为5900万,传统电视用户数有1.9亿。而到2010年,传统电视用户数为1.17亿,数字电视用户达到1.16亿。如此庞大的数字电视市场,如果我们拥有了核心技术,也许可在这个“大蛋糕”中分切更多份额。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出口的数字产品、IT产品大多不具有核心技术,1996年至2003年,中国电子信息类专利申请前10位中,没有一家中国内地企业。而在数字电视领域,72%的核心技术已经被日本、美国和韩国掌握,我们的核心模板和面板只能是“拿来主义”,这个“死穴”很容易被国外竞争对手点中。
对美国发起的此次专利之战,我省相关企业似乎过于“平静”。一家被当地外经贸局负责人称为“一直面临专利费之争”的“老运动员”电子集团,当记者采访其负责对外宣传的有关人士时,他称没听说此事。正是这家企业,去年出口美国电子产品2.87亿美元,其中各种电视机1.5亿美元,而且至今仍在为DVD出口专利费买单。令人困惑的是,如果真对这项即将实施的新规毫无知晓,这家企业的应对又从何谈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