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出口水果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面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所有出口水果都必须来自于由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才可以出口。通知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每批出口水果都要建立档案,注明产地、果园、包装厂、出境时间、目的地等信息;出口水果包装箱上要明确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和代码。通知同时要求,进口水果企业应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进货和销售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检验检疫部门提示,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的注册登记名单将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上予以公布,未获网站公布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将不予接受出口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