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体系从零起步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果,与海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执法机制的不断完善分不开。
“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是从零起步的,相关法律也是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介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然而,起步后,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方面的进展,都十分迅速。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使我国构筑起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海关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
2003年12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颁布,强化了海关调查处理侵权货物的权力,减轻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负担,明确了海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
随后,
海关总署制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办法对保守商业秘密、国际注册商标的备案、担保金的收取和退还以及权利人对有关费用的承担等问题予以了明确。
200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公布,明确规定了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
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刑事责任。
至此,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起来。
同时,为与这一法律体系相配套,中国还建立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机制。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海关总署备案制度: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将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全国各海关都有权对侵犯已备案的知识产权进出口货物予以扣留;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海关不仅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而且主动依据职权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全国各直属海关均设立相关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有11个海关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一些具备条件的海关,在业务现场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阻力
“随着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深入开展,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处有关人士向记者坦陈。
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2006年,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超过20亿吨,海关审核的进出口报关单超过四千万票。如何在不影响通关速度,在查验率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对侵权货物的查获率,是海关面临的一个课题。
随着海关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侵权嫌疑人在屡遭打击之后,开始不断变换侵权手法以试图逃避海关的监管,如伪报品名、货物混装、化整为零、变换包装、夹藏等。这些侵权手法的使用,都给海关执法增加了难度。
此外,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一直困扰着海关执法。在中国,知识产权还属于新生事物,许多企业的经营者对知识产权问题知之甚少,企业创新能力低下,只能依靠定牌加工等赚取微薄的加工费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在接受定单时,常常因未对委托人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必要的审查,造成无意识的侵权。
宁波海关最近查扣了一批贴牌PHILIPS摄像包,海关在检查中发现,其产品授权书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0日,已过期大半年,而该企业并未与权利所有人续签授权合同。该批货物最终被宁波海关退关。
权利人对海关执法的支持不够。在实践中海关发现,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由于种种原因,对海关的执法不能给予必要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如不能及时向海关提供侵权信息、放弃海关的保护、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及时将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情况向海关登记从而导致合法货物被延误通关等。
“因此,提高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道路仍很漫长。”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处有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