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而天津东疆港区特别是东疆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就成为了滨海新区实行先行先试政策的重大突破口。
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批复》中明确: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功能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部分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国家赋予滨海新区的金融、土地、财政、税收等政策在东疆港区都能享受。另外,为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津财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对总部经济、金融业、物流业、中介服务业等给予财税优惠政策。
东疆保税港区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有:
1、对于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两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两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于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对于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对于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对于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专门用于营运业务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6、境外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进出保税港区免验许可证,免出口配额管理。保税港区内货物存储无期限限制。
7、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企业建设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等,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设备等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8、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企业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以及转口货物在区内存储货物实行保税。
9、保税港区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增值税。
10、保税港区内加工企业生产销往国内的产品,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1、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可办理退税。
12、保税港区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企业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红利可以汇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