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福建检验检疫局获悉,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标》中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福建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相关企业在申报时,为保证计费的准确性,减免收费的农产品与其他货物,免收检验检疫费的货物与减半收费的货物应分单申报,避免同单混报,否则将造成计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