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日前对今年起正式实施的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行解读,指出新《税则》与2006年版相比作出重大调整。其中,新《税则》调整了涉及1600个本国8位税号的变化,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并对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在《解读》中表示,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2007年版《税则》对进口关税做出了调整。
在商品关税方面,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而在国别方面,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文莱、印度尼西亚、智利、巴基斯坦等18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自贸区”协定税率。协定税率还对原产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此外,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协定税率对产于世界上30多个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