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资料
向征税部门提供的资料
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向退税部门提供的资料
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四联,退税部门签章后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上级退税机关留存一联,银行退库留存一联);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四联,退税部门签章后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上级退税机关留存一联,银行退库留存一联);
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三联);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式三联);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三联);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三联)
进料加工贸易报表一式三联为退税部门签章后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退税部门留存一联。
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