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使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加工企业在税收上是如何管理的?
答:(1)加工出口企业应在钢材运抵后5天内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购进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出具“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
(2)加工出口企业须在加工货物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书”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加工生产的货物,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免)、退税管理。
(4)出口企业未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5)加工出口企业如将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转为国内销售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
78、“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如何办理?
答:出口企业从列名钢铁生产企业购进“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应于“以产顶进”钢材运抵后5日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列名钢铁企业据以办理免抵税手续。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申请:
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1)与列名企业签订的钢材购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列名企业开具的钢材销售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列名企业开具的发货单或发货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4)加工企业出具的钢材入库单原件及复印件;(5)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以上2—4项数量如超过两份,则需提供明细表,分别列明号码及数量或数量、金额。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核销:
出口企业须在加工产品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监管书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须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征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其差额部分。
79、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用国产钢材,退(免)税有何规定?
答:视同出口,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对国产钢材数量实行指标管理,销售计划和列名企业以及保税区内的指定公司名单每年年初审核一次。
80、哪些项目可以享受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政策?
答: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
81、中标机电产品在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哪些资料?
答: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内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82、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根据国税发[1999]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83、享受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范围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退税的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8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有哪些条件?
答: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85、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投资总额如何确定?
答: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投资总额应为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额。
(2)在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情况下,按验资报告中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占应到位注册资本的比例与所批准的投资总额确定退税投资额。
(3)退税投资额为计算退税的投资总额减去实物投资总额、无形资产投资总额和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额。
86、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如何掌握?
答: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登记备案手续时,“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应根据企业附报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中注明的“企业已购进口设备总额”确定;办理完“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发生的进口免税设备,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根据有权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属生产同类设备证明”和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总额,据以计算并确定退税投资项目的“累计已购免税进口总值”。
87、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后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答: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机关领取),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5)外经贸主管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6)进口设备清单;(7)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9)验资报告。
88、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后如何办理退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1)增值税专用发票;(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3)付款凭证;(4)登记手册;(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89、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如何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9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91、对已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国产设备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增值税专用设备折余价值应补税款=发票上注明×─────—×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金额设备原值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92、外商投资企业购进零部件就地安装后形成设备生产线,对外购的不属于“设备”范围的零部件(是单个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是否能享受退税?
答:为鼓励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产零部件,可比照国产设备,准予办理退税。
(1)经有权外经贸部门认定的符合退税的投资项目;(2)同一投资项目内使用,并在购货合同上列明;(3)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后形成固定资产;(4)未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9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从流通企业购进的设备能否享受退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从流通企业购进的设备,不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条件,供货企业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9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的监管期是几年?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其部分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95、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如何办理退税?
答: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
目前对修理修配业务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生产企业承接的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二是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
(1)生产企业承接的修理修配业务退税规定生产企业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①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②修理修配发票;③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④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2)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专用发票(专用税票)所列税额计算。
外贸出口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口后,办理修理修配增值税的退税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①受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②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③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自1995年7月1日起,用于修理外轮的货物可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但须提供由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有关船舶出口口岸证明,在海关作出统一规定前发生的修理业务,退税机关暂时可以根据海关已经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带有海关签章)原件及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税凭证办理退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必须提供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96、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如何办理退税?
答: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它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97、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如何办理退税?
答: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需提供下列凭证:(1)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2)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3)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4)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98、海洋工程结构物如何办理退税?
答: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内生产企业在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开具的普通发票、购销合同等凭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99、运往保税区内的货物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1)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海关不予办理报关手续)。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可不予提供)、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100、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1)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2)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再销售给内资生产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深加工结转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不作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