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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解答(二)


www.jctrans.com  2007-11-27 15:02:00  中国进出口

  56、出口货物进货凭证号码应如何确定? 

  答:进货凭证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确定:(1)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4位缴款书批号+7位缴款书字轨号+2位项号(共13位)。对于2000年以前的专用缴款书,直接录入括号内的4位缴款书批号即可,对于2000年以后的缴款书,需把括号内6位批号的年份前两位去掉,保证录入的是4位批号;(2)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4位分割单批号+7位字轨号+2位项号,关于4位分割单批号的录入规则同缴款书;(3)《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FPD+分批单号码(4)普通发票:PT+普通发票号码5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计量单位与进货凭证上的商品计量单位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按照录入商品代码后自动生成的标准计量单位折算进货。 

  58、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项目有哪些? 

  审核时对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下面几个项目的审核:(1)进项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2)进项数据与专用税票数据进行对审;(3)出口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4)出口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5)出口数据与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6)出口数据与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7)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代码下的进项数据与出口数据对审。 

  59、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具体内容是什么? 

  每个项目的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1)进项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检测、数值项大于大于零、贸易性质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贸易性质的出口数据可以退税、币别代码在规定的代码库中、商品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数据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正确等。 

  (2)进项数据与专用税票数据进行对审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进项数据的专用税票号码在总局下发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金额一致等。 

  (3)出口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检测、数值项大于等于零、贸易性质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贸易性质的出口数据可以退税、商品代码在代码库中等。 

  (4)出口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如果该退税明细数据属于代理出口的,即该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不为空,且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5)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在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6)出口数据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收汇核销单号码在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 

  60、出口企业如何进行清算备案? 

  答:在清算期内,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除外)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填写《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并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退税机关依以下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出口企业在清算期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具体是:(1)对列入外贸(工贸)企业《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通过或已收到回函证明无问题的,予以办理退税;对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2)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应按“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随同生产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一并计算“免抵退”税额。凡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后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企业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对已“免抵退”税额一律由退税机关追缴入库,有关企业不得将已扣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61、外贸企业对已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如何进行退税申报? 

  答:在清算期内,凡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而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外贸企业通过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并于清算期当年6月30日前向退税机关申报。备案申报的所属期一律视为第“13”个月,即所属期录为“××××13”。 

  6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上有那些规定? 

  答:(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特准下列12类货物予以退税。具体品名如下: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这特准予以退税的12类货物范围,暂按《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与退税率对照表》中的货物范围掌握。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并持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63、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是如何办理退(免)税的? 

  答:(1)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货物委托代理出口按规定由委托方办理退税。 

  (2)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3)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③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④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⑤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6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有哪些? 

  答: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如下: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65、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66、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67、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68、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9、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与出口的自产产品在退(免)税申报时有哪些不同的要求? 

  答: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同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常无误后,报经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70、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处罚? 

  答: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1、出口企业出口的样品、展品是否能办理退税? 

  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72、什么是易货贸易,其退(免)税有何规定? 

  答: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账,收不到外汇。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管理方法办理。在提供退税有效凭证上,可用《易货贸易合同》替代《出口收汇核销单》。 

  73、什么是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其退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1)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2)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如自产的,按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执行。 

  (3)如投资的货物是外购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74、申请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税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除外);(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二手设备免于提供);(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75、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其退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国家规定对这类货物也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具体的退税办法是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可于所购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和下列单证和资料,申请办理退税。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的应退税额依出口货物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金额和规定退税率计算。 

  76、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在税收政策上有什么规定? 

  答:(1)列名钢铁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下达的钢材“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内,按照核定的数量,同加工出口企业签定销售合同,按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 

  (2)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生产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所耗用外购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钢材监管小组出具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4)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须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销售并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依据加工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进行核销。 

  (5)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如发生退货,由加工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已“免、抵”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的手续,主管加工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向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发函告知已退货,同时列名钢铁企业也应及时主动向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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