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1998-7-1
[实施日期]1998-7-1 (试行)
一、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改革中关于加强许可证核销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网络化的要求,结合海关通关作业改革和口岸通关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二、 海关负责对进出口许可证的核销工作。对证货不符、有效期已过实际数量超出许可证数量的情况不予放行;对实际进出口商品金额、货主单位、经营企业、进出口国别、原产地、商品编码等方面问题,由海关按照现行文件规定处理,并向外经贸部反馈实际进出口数据。
三、 许可证电子数据的传送:
外经贸部授权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在纸面许可证签发日将发证电 子数据传送到外经贸部,外经贸部经核查后于当日将有效许可证电子数据统一传送到海关部署计算中心,总署计算中心于次日将其分送到相关直属海关信息化管理部门,由该部门据此建立许可证数据库,并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将数据提供给审单中心和各业务现场。
四、核销流程:
1、 电脑审单:许可证核查程序自动凭报关单中预录入的许可证号读取 许可证数据库中的电子数据,对照报关数据与电子数据中进出口许可证 有效截止日期、经营单位编码、商品编码、数量四项指标进行验核。如 果验核通过,自动预核扣数量,进入下一作业环节;否则,进入人工审单。
2、 人工审单:
⑴凭预录入的许可证号读取不到对应的电子发证数据时,如属预录入许可证号错误,退单更改;如属电子数据漏传或暂未传到,待传到后再审 核。
⑵相同许可证号下的报关数据与电子数据完全不符时,如属预录入错误,退单更改;其他情况待调查清楚后再审核。
⑶相同许可证号下的报关数据与电子数据之间有部分内容不符时,如属预录入错误,退单更改;如属许可证纸面内容真制错误或电子数据传送错误,由发证机关按程序换发新证,海关按新证及其电子数据核销。
⑷电子发证数据中“商品编码”一项如与海关归类不符,以海关归类所 确定的“商品编码”为准。人工审单通过以后,预核扣许可证数量,进入下一作业环节。
3、 放行核注:
现场关员核对纸面许可证与电子数据是否相符,并核对预核扣数量是 否正确(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可超出5%以下),根据核对结果分下列三种 情况执行:
⑴如果纸面许可证数据与电子发证数据不相符,预核扣数量不正确或超 出了签发数量都不予放行,退回修改。
⑵在“一批一证”情况下,预核扣数量准确无误且未超出实际签发数 量,在电脑中进行实核注,同时收回纸面许可证,在上面签注实核注数 量、经办关员性名、签注日期,将其随附报送单归档。
⑶在“非一批一证”情况下,预核扣数量准确无误且未核扣完签发数 量,在电脑中进行实核注,同时在许可证正本背面签注本资实核注数 量、经办关员姓名、签注日期,将其交还持证人。在12批以内核扣完签发数量后,进行总量实核注,并参照上款收回纸面许可证。
4、核销及数据上报:
结关管理部门在收到“清洁舱单”或其他反映进出口实际情况的载货 清单后,将其与相关的报关数据进行核对;
⑴如果核对准确无误,在电脑中核注结关日期。在“一批一证”情况 下,有关许可证核销数据将自动进入核销数据库;在“非一批一证”情 况下,有关许可证核销数据将在最后一批结关后自动进入核销数据库。 各直属海关信息化管理部门于结关当日将核销数据报送总署计算中心, 再由总署计算中心将其汇总后于次日反馈给外经贸部。
⑵如果通过核对发现退关、甩货、加货等变动情况,发出修改报送单通 知,由审单中心采用人工干预方式在电脑中对原许可证核扣数量进行相 应修改。
⑶上报后的许可证核销数据如仍有变动,须由直属海关主管业务部门和 信息化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共同批准后,采取人工方式对原数据进行更 改,并由信息化管理部门将更改情况于修改当日追加报送总署计算中 心,再由总署计算中心于次日将其报送外经贸部。
五、对有关具体事项的规定:
1、 总署计算中心与外经贸部EDI中心之间,以及总署计算中心与各直属 海关信息化管理部门之间建立全时热线电话,由专人负责解决运行中可 能出现的问题。
2、 因发证机关传送电子数据,或填制纸面许可证产生的错误,持证人 可向海关提出凭保放行申请,得到总署人外经贸部反馈来的热线电话书 面传真确认后,经直属海关主管业务科长、处长二级审批通过,可凭保 证函先办理结关放行手续。
3、 进出口许可证愈期作废,不得展期使后,原持证人须向发证机关申 领新证。在领到新证前,原持证人如因时间所急,可向海关申请凭保放 行,具体办法参照上款。
4、 在“一批一证”的情况下,来往港澳的小型船舶或零担货柜车进出 口境的货物,在有关新规定未实施前,暂可参照“非一批一证”的办法 具体操作。
5、 对于不在“一批一请”制范围内的许可证,发证机关在其纸面证的 “备注”栏中应注明“非一批一证”,其使用次数最多不得超过12次。
6、 许可证采取“一证一关”制度,其纸面证书所填写的和电子数据所 传输的“报关口岸”一项只有一个真属海关名称,但进出口企业在该直 属海关所辖关区内的各口岸均可报关,进出口企业如需在该直属海关管 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海关报关,应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对指定口岸报 关的进出口商品,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 本规程试行日以前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七、 本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在海关总署。
八、 本操作规程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