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户席先生反映,他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物品时,货物被丢失,当要求物流公司全额赔偿时,对方却说要按合同约定的进行赔偿,由于自己拿不出商品价值的证据,双方争执不下。
据席先生介绍,1月19日,他通过郑州一家物流公司托运7包衣服到周口,谁知两天后客户打电话说没收到货物。物流公司一工作人员告诉他,托运的货物丢了一包,所以一直没有发货。席先生说,物流公司既然承运他的物品,若发生损坏或者丢失,应全额赔偿。丢失的货物价值4100元,而物流公司只答应赔偿1000元,为此双方一直僵持着。
昨日,记者在席先生出示的货物托运单上看到,托运人需要注意的事项其中一条是:“托运货物如有损坏、丢失,属本公司责任范围内的,已保价的,按投保价格100%赔偿;未保价的须经本公司调查取证、核实,赔偿最多不超过托运费的10倍,玻璃及易损物品破损概不负责。”
该物流公司一工作人员表示,针对此事,他们公司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的。席先生在托运货物时,并没有和他们签保值赔偿合同,所以他们只能按照合同规定,以托运费的10倍进行赔偿。公司出于对席先生的同情,决定给予席先生1000元赔偿。而席先生坚持要求照价赔偿,因没有签订保值合同,无法确认托运货物的真实价值,所以公司不可能答应。
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回新生律师接受采访时说,由于托运单上的内容是托运部单方确定的格式条款,因此不能认定是双方的约定,而应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处理。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回律师说,托运部要求按照托运费10倍赔偿消费者的做法,涉嫌“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