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货运公司托运的笔记本电脑在半路被抢,货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运单拒绝赔偿。为此,丢失笔记本电脑的发货方将货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以双方签订的格式条款无效为由,判令货运公司赔偿发货方经济损失10800元。
2005年6月15日,北京长得瑞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双方平安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托运IBM1858-2WC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电脑包一个给河北唐山的客户。该货物在运送途中被抢走。瑞华公司将平安公司告到法院。法院认定,运单是平安公司单方制作的,其中的运输合同条款是由平安公司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所以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