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了解到,针对一些没有实力和信誉的货运部诈骗商户财物后逃逸的情况,兰州市设立了“道路运输赔偿预备金”制度,对各货运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
据了解,新实施的《兰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货运服务经营者在货主受到损失需要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责任人追偿。货运服务经营者应
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事故赔偿预备金”。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有关人员讲,依据此项规定,交纳了赔偿预备金的货运部,如发生意外损失事件,受损客户可获得一定的赔偿。
目前,兰州市车站内道路运输信息部交纳的预备金是5000元,车站外经营的信息部交纳1万元;车站内道路运输货运部交纳的预备金是3万元,车站外经营的货运部交纳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