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有效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12月20日,青海省交通厅、公安厅、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现在起,全省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逐步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并对属于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范围的车辆纳入车辆年检年审范围。
据了解,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在车辆上,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做记录、存储,并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的电子记录装置。
全省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不含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半挂牵引车、重型货运车辆(载质量大于8000公斤)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将全部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
从现在开始,全省营业性高速客运车辆、运距在2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2006年3月31日前安装上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将给每车450元的技改资金补贴;属于应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范围的客货运输车辆,要在2006年5月31日前安装完毕。逾期不安装的,运管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暂缓年审。从2006年1月1日起,凡符合安装范围而不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新增客货运输车辆,不予落户和办理营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