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点经营怎样办手续
对于驻点经营车辆的管理,新《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到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按本省规定缴纳规费。”
这就意味着,凡是在外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浙江省从事道路运输驻点经营时,应先到经营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应该随带道路运输证、行驶证、该车已经缴纳的各项规费票据。对于车辆已经缴纳的规费不符合浙江省相关规定的车辆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该按照浙江省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规费。
这里所说的规费,是指一切与车辆有关的、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建设基金、工商管理费等。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要求,各种规费的征收、管理仍然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即运管费由运管机构征收,养路费有稽征机构征收,工商管理费仍然由工商局征收。
而规费征收的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同类型车辆的标准执行。对于车辆已经缴纳的规费不符合浙江省相关规定的车辆,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该按照浙江省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规费(包括补足差额),缴费应该按月为标准进行缴纳或者补缴。
此类驻点经营手续应该一个月办理一次,在一个月时间内只需要办理一次即可在当月一直有效直到月底。如果第二个月需要继续驻点则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
例如,浙江省的养路费征收标准是200元/吨·月,而该车在车籍地已经缴纳了110元/吨·月,则根据本条规定,公路稽征部门可以要求该车再补缴90元/吨·月公路养路费。同样,如果经营地的稽征部门核定某类车型的计征吨位为10吨,而外省车籍地只按5吨在征收公路养路费,只要本省的稽征部门核定该吨位的依据是全国性的标准,而且该标准对车籍地有约束力,此时,经营地的稽征部门应该根据本条款,按照本省同类车辆的征收标准,要求外省车辆补足差额部分吨位的各项规费。
总之,对于按本省规定征收规费,就是指按本省同类型车辆应缴纳的各类规费标准征收。对于不足者必须补足。
处罚幅度加大
根据新《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在本省驻点营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缴纳规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即没收该车辆未办理登记手续情况下获得的非法所得的基础上,可以再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了新《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驻点经营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营运地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费。如果一旦违反,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当然,由于新《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这样的条款主要是为了扼制浙江省货运车辆大幅外挂现象,因此,在本条款的查处过程中,必须严格掌握范围,不许随意扩大查处对象。对于没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不准随意进行查处。凡是被查处的,必须是严格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驻点车辆认定条件。
因此,为了做好驻点车辆的查处工作,必须认真做好相应的基础工作,例如,将一些车辆在本地范围内受理货物的情况用照片取证下来。这样,当这些车辆连续第二次在本地受理时,就可以利用本条款进行罚没并处罚了。由于本条款对于违章行为不但要处罚,而且要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这个处罚的幅度可谓是非常大,因此,必须做好足够的证据收集工作。
立法质量明显提高
由于浙江省的货运车辆外挂问题形成已经有一段时间,而车辆外挂问题的表现形式实际上就是浙江省范围内出现大量的驻点经营车辆。加强驻点经营车辆的管理,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非法的外挂现象。但在打击非法驻点经营车辆时,又不能妨碍那些正常的回程带货车辆,搞地方保护。
新《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以连续二次的起点或讫点在本省为标准来认定驻点经营的。实际上,如果一辆车真的只有连续二次在浙江省发货或者到货,运输管理部门也是很难取证的。因此,笔者以为,新《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这些规定,其实真正能打击的并不是那些真的只有连续二次起点或讫点在本省的车辆,实际上打击重点是那些长期在浙江运营却又借口是带回程货的那些长期驻点经营车辆。只是因为规定连续二次起点或讫点在浙江省,这种情况管理部门比较容易掌握和取证。这是立法质量明显提高的一种表现。
同时,管理部门在打击这些长期驻点车辆同时,也要注意,当我们对驻点经营车辆采取措施进行打击时,需要做好足够的准备,避免因为打击驻点经营车辆而短期内造成局部地区运力紧张,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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