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润涛/编译
托运人总是期望自己的货物能够完好无损地正点抵达目的地。事实上,承运的货物大多数情况下也都能够安全正点抵达目的地。随着物流服务商的兴起,一旦运输过程中出现货损事故,托运人可能就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该找谁去索赔。当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时,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
托运人可能会找物流供应商来安排货物的运输工作。至于承运货物的公司是一家什么样的运输企业,托运人通常并不过问,而且也没有人告诉它。在美国联邦法律有关运输业方面的规定中,使用的都是一些诸如“机动工具承运人”、“铁路承运人”、“经纪人”和“货运代理商”等字眼,其中没有包括“物流供应商”、“第三方物流”、“运输服务商”及“运输安排方”等方面的规定。结果,货运责任就很难分清。原因就在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常常要取决于运输安排方或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而运输公司则常常具有不同的身份,并且有时还通过公司的相关实体来发挥其作用。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家联邦法院最近做出的一项决定,将有助于托运人理清其中的一些头绪。针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货损事件,到底是由机动工具承运人负责还是由货运代理商负责?该法院认为,两者都有可能承担责任。
该联邦法院的这项裁决是针对Accu-Spec公司与Logistics Plus物流公司之间出现的有关争议而做出的。Accu-Spec公司要求Logistics Plus物流公司把一台X光仪器从加州运到宾夕法尼亚州。有关文件表明,Logistics Plus物流公司是一家"全方位物流业务经营商",其中包括货运代理业务。Logistics Plus物流公司随后与承运人Central Transport International公司签署协议,由后者负责将上述仪器运抵目的地。然而,当这台仪器抵达目的地时,发现已经损坏。
Accu-Spec公司随即将Logistics Plus物流公司和Central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予以赔偿。但Central公司辩称,Logistics Plus公司在该项业务中发挥了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的货运代理商的作用,因此,托运人只能向它与之直接打交道的Logistics Plus公司提出索赔。
此外,Central公司还声称,托运人收到的提单是由Logistics Plus公司签署的,Accu-Spec公司的损失只能由经营货运代理业务的Logistics Plus公司承担。
宾夕法尼亚州联邦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联邦法律有关货物灭失方面的规定,托运人既可以向货运代理商或者实际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同时向这两者提出索赔,因而对Central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考虑。法院认为,Logistics Plus公司在本案中发挥了货运代理商的作用,也就是说,该公司属于联邦法律所确定的承运人范畴,因而应该对货物灭失负责。同时,该法院还认为,其它所有参与货物投递、提供运输服务的承运人也应该承担责任。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50年前提出的一项法律意见中所表明的那样,能够向货运代理商提出诉讼是一项很好的政策,这也是宾夕法尼亚州审理本案的一个依据。托运人与货运代理商签署货物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给代理商后,如果货物出现灭损,托运人本来不必向那个他从未打过交道甚至从未听说过的承运人提出索赔。
但宾夕法尼亚联邦法院指出,即使托运人只对货运代理商提出诉讼,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就毫无干系。货运代理商如果能够出示证据,证明货物灭损是由参与运输过程的某个或多个承运人造成的,就可以向承运人追究责任。货运代理商与承运人事先一定要仔细商定有关货物灭失方面的合同条款,以免日后被卷入官司当中。
因此,托运人有必要了解对方的公司性质和法律地位。如果X光仪器的托运人是通过中介机构来运送货物的,那么这个中介机构可能就不用为货物灭失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物流供应商”在内的这种说法在法律中并没有依据。托运人应该了解物流公司是以什么样的名义来承担这项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