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7.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13.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3、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二)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1.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2.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申请人资格;
4.申请人信誉;
5.业务人员资格。
(三)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时间要求,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文件不齐;
2.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3.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