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无船承运人的伦敦代理人未按其指示行事,如果这一行为确属偶然,即是由于“疏忽或过失”所致,则在查清责任之后责任保险人应予受理。即使代理人的行为带有欺诈性质且为故意,只要无船承运人能证明他自己并非为欺诈的一方,责任保险人就应接受该赔偿。
(三)货运代理错交货,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
1998年10月,某货运代理在码头误将一个编号为 CRXU2074783 的 20 英尺集装箱交给某拖车公司运往大陆,并于次日通过海关到达收货人厂房,拆箱后发现不符。经向口岸海关解释并提供有关证据,办理了出关手续,将货拖回香港。然后,把真正属于大陆收货人的编号为YTLU2974783 的 20 英尺集装箱发运给收货人。两个集装箱对调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为5万元人民币。货运代理与拖车公司协商解决,各自承担一半,即2.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货运代理赔付后,依据责任险保单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此案,造成这一损失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货运代理有过失,将集装箱错交给拖车公司;另一方面,拖车公司的司机也有责任,即当收到集装箱时,未仔细核对发现问题。因此,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而国际货运代理根据其投保的责任险条款,该错交货物所引起的损失属责任险承保范围,因此,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应有的赔偿。
(四)集装箱货物短少,属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发货人将 500 包书委托伦敦一经营联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该批货物被装入一集装箱,且为货运代理自行装箱,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曼谷时,铅封完好,但箱内 l00 包书却不见了。发货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