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偿性措施
关于补偿性措施,我们可以结合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的几个实例,来分析一下国际货运代理如何向保险人进行索赔,其中哪些损失会得到赔偿,哪些损失则无法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一)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1998年,香港某货运代理受委托人的委托,将35包中国丝绸分别装入集装箱运往日本的YOKOHMA 和意大利的GENOA。由于装箱人员的疏忽,错将发往日本 YOKOHAM 的 B/L NO.CSC/98017 货装入发往意大利 GENOA的 B/L NO.CSC/98018 货中,造成 YOKOHAM 日本客户急需的货物不能按时收到,要求以空运形式速将货物运至 YOKOHAM,否则整批货无法出售,其影响更为严重。为了减少客户的损失,委托人通知有关代理将货物空运到 YOKOHAM,另外将误运到 YOKOHAM 的货运到意大利 GENOA 去。这样使产生两票货物的重复运输费用,共计 14724.04 港元。上述损失是货运代理的装箱员失职,导致货物错运造成的,因此,其责任全部应由货运代理承担。
鉴于该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且保单附加条款A明确规定:本保单承保范围延伸至由于错运货物所产生的重复运输的费用及开支,只要不是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明知造成的。根据保单条款的上述规定,在货运代理赔付了委托人后,保险公司赔偿货运代理所承担的全部损失。同时,又因该保单规定了免赔额为3500港元,故保险公司从应赔付的14724.04港元中扣除3500港元的免赔额,货运代理实际获得赔偿金额为l1224.71港元。
从本案的索赔过程,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点:一是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由于造成本案错运的责任完全在承保范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给予了全额赔偿。二是保险公司扣除了免赔额。投保时,保单中一般都会有免赔额条款,如果索赔金额未达到免赔额,则保险公司免赔,即损失会全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如果索赔金额超过免赔额,则保险公司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所以,本案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为11224.71港元。三是货物错运后,被保险人采取的补救措施一定要及时、合理,既不可不采取任何措施,使损失继续扩大,也不可采取不合理措施,使费用增大。被保险人在采取措施之前,最好征得保险公司的意见,尤其是在改变运输方式、加大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以免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产生纠纷或得不到全部赔偿。
(二)货运代理过失,责任保险人给予赔偿
某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一批货物,从新加坡运抵伦敦,并签发了提单,该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货运代理将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交给伦敦代理人,并指示其一定要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换海运提单。但由于该代理人的过失,在未收到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情况下,就将海运提单交给了收货人。结果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运费和货款。于是发货人为索赔货物价值向无船承运人起诉,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运代理则通知其责任保险人赔偿。
本案无船承运人的伦敦代理人未按其指示行事,如果这一行为确属偶然,即是由于“疏忽或过失”所致,则在查清责任之后责任保险人应予受理。即使代理人的行为带有欺诈性质且为故意,只要无船承运人能证明他自己并非为欺诈的一方,责任保险人就应接受该赔偿。
(三)货运代理错交货,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
1998年10月,某货运代理在码头误将一个编号为 CRXU2074783 的 20 英尺集装箱交给某拖车公司运往大陆,并于次日通过海关到达收货人厂房,拆箱后发现不符。经向口岸海关解释并提供有关证据,办理了出关手续,将货拖回香港。然后,把真正属于大陆收货人的编号为YTLU2974783 的 20 英尺集装箱发运给收货人。两个集装箱对调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为5万元人民币。货运代理与拖车公司协商解决,各自承担一半,即2.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货运代理赔付后,依据责任险保单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此案,造成这一损失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货运代理有过失,将集装箱错交给拖车公司;另一方面,拖车公司的司机也有责任,即当收到集装箱时,未仔细核对发现问题。因此,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而国际货运代理根据其投保的责任险条款,该错交货物所引起的损失属责任险承保范围,因此,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应有的赔偿。
(四)集装箱货物短少,属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发货人将 500 包书委托伦敦一经营联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该批货物被装入一集装箱,且为货运代理自行装箱,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曼谷时,铅封完好,但箱内 l00 包书却不见了。发货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