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虽然基于法律的规定,但其行使则往往有赖于具有专门知识的海事律师的辅助。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有: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运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以上海事请求权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所享有的优先权受偿权即为船舶优先权。确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是行使该项权利的前提。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只对所剩价款行使船舶优先权。律师在从事此项业务时,还涉及到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的关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