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请在车站提取货物时检查货物现状,核对铁路货运记录内容相符后,在货运记录"收货人"栏内签名,领取货运记录(货主页),并自领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向到站或发展提出赔偿。如果货物超过运到期限,请向到站提出查询。经过30日(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或发展提出赔偿要求。
一、三种赔偿方法
1、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全批货物损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2、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铁道部规定的赔偿限额。
3、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凭车站出具的货运记录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
二、在办理索赔手续时,需向车站提供索赔的下列证明文件:
1、货物运单(原件)
2、货运记录(原件)
3、赔偿要求书(在车站安全室领取)
4、与该事故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1)货票报销联(原件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2)证明货物价值的有关材料
(3)物品清单(在发站没有填制的除外)
(4)领货凭证(货物全批灭失时须提供)
(5)事故货物鉴定书(无需签定的除外)
三、填写赔偿要求书的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准确、清楚;发生涂改,须在涂改处加盖索赔人印章。
2、"提赔单位名称或姓名"、"提赔单位(公章)、姓名(名章)"栏的内容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或托运人相符。委托他人代理时应有委托书或委托证明。
3、结算的银行名称与帐号必须填写完整,领款地点与通信地址一致,并注明邮政编码。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3、托运人及其押运人的过错。如果需要了解其他有关货物赔偿方面的事宜,请与当地车站货运安全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