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焦点何在?
本案是一起因为数量短缺引起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很明显,数量短缺是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发生的,对本案的举证工作也是围绕有关的当事人是否在运输过程中适当地履行了其义务而展开的。
首先要明确的是,买卖双方约定在合同中采用的贸易术语是FOB。正如卖方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在其答辩中所阐述的,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了交货。这也就意味着买方应当从货物越过船舷的那一刻起就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也就是说,只要在这批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前没有发生损坏或灭失的现象,卖方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这里还要强调一点的是,FOB术语与CIF术语最大的不同就是FOB术语并不要求卖方订立与货物运输有关的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但是CIF术语却要求卖方履行此类义务。但是无论是在FOB还是在CIF的情况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标志都是货物是否越过了船舷。因此,只要货物一越过船舷,就应当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至于买方如何承担风险,是否再要求承运人或保险人承担责任,就完全是买方自己的事了,与卖方没有任何关系。
既然是这样的话,判断责任如何承担的依据就是这批运动衫的数量短缺究竟是在何时发生的。如果是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了损害或灭失,毫无疑问应当由作为卖方的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承担;如果是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发生了损害或灭失,就应当由作为买方的墨西哥某外贸公司承担责任,或者由墨西哥某外贸公司要求承运人或保险人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判断这批运动衫数量短缺在何时发生的最重要依据就是提单了。
提单在本案中的作用是怎样的?
提单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重要文件。提单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在通常的情况下,提单具有三方面的作用。
首先,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有些国家的法律认为,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提单本身并不是他们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而是他们订立的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据。提单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给托运人的,在提单上只有一方当事人代表的签字,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因而在形式上提单并不具备合同的要求。
其次,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就表示承运人已经收到了在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货物在交付给承运人时的状况如何都以提单的标注为准。如果承运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货物,或者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的时候,承运人可以及时提出货物的实际状况与卖方向买方说明的情况是不同的。但是如果一旦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并且没有对收到的货物进行任何批注,那么在买方或其他收货人收到货物的时候,就完全有理由认为货物在装运前是完好无损、符合合同要求的,如果发现货物出现了破损或灭失的情况,就可以由此推论为是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并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承运人也不能就此作出任何反驳。因此承运人在签发提单的时候要非常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