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虚假或倒签提单案
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它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但是,它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其不足之处。因此,正确理解《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了解有关法律,就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必需。
案例
江苏海外集团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从事自营、代理进口业务。2002年6月,该公司金属建材部代理江阴中立机械设备厂进口美国HAUCK公司燃烧器及零件,价值56052美元。合同签订后,进口商通过南京某国有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期2002年7月31日,装运港(PORT OF LOADING)美国纽约,卸货港中国上海……8月初,美国HAUCK公司来电称货物已于7月31日装上PHILIPPINES船,按时交货,与此同时,提交了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行要求我方开证行按UCP500规定在8月7日前付款。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通知进口商——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赎单。因江阴用户要货较急,遂打听船何时能到达上海港。进口商经了解获知,PHILIPPINES船于7月29日刚从上海港返程,显然,出口商提交的7月31日已装船提单系虚假或倒签提单。进口商与用户商量后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美国HAUCK公司非常傲慢:我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难道怕你不付款?在此关键时刻,公司金属建材部请教有关专家找到了单据的不符点,提单的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为纽约,不同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为纽约,并坚决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在此情况下,美国商人先前不可一世的傲慢态度荡然无存,提出降价10000美元协商解决,进口商没有同意出口商要求,美国HAUCK公司最终将所谓货值56052美元的燃烧器及零件拉回美国。
评析
一、出口商应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积极交货,认真仔细地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并选择好议付行,弄虚作假只会自食其果。进口商应对信用证条款加以研究,针对不同的客户,申请开出不同条款的信用证,并对开证行有所选择,以防止国际威望不高、国际结算水平较低的银行碰到问题缺乏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