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构成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方本身并无过错,因第三人的行为而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履约方对此仍构成违约。在此,要求第三人的行为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B与A之间成立集装箱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与D之间成立沿海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第三人D的行为与违约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虽然B对涉案集装箱灭失没有过错,但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人原因”致使集装箱灭失时的租金支付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而“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出租人的不履行和其他意外事件。据此,本案中集装箱承租人B须对与己方有合同关系、保管使用租赁物的第三人的疏忽或过失负责。
“第三人原因”违约损失的最终承担
依一审判决,D对A不负有违约赔偿责任。但B向A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造成其违约的第三人D追偿。所以,D在不负有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向A赔偿以解决争议。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第三方追偿损失,但赔偿责任在范围上可能并不一致。一是第三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集装箱灭失的原因之一是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当,承运人D对此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二是第三人依法规定限额赔偿。依据《海商法》及交通部有关规定,从事我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的船舶对相关海事请求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所以,D对B所负的赔偿责任可能低于后者已向A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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