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A物流公司
被告:B贸易公司
被告:C化学品公司
被告:D水运公司
2001年8月,被告B受被告C委托运输液体助剂。为此,B与原告A签订协议,向其租借24只20’集装箱,并经D的X轮运输。该轮出发时无不适航情况。航至温州海面遇到雷雨大风,船舶沉没。事故发生后,B将集装箱的灭失及时通知A。温州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书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因是天气海况恶劣,次因是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当。
判决
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由为违约之诉。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集装箱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书认定,B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A未举证证明涉案集装箱价值,依据《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的最低赔偿额标准计算损失为1 280美元/TEU。B在集装箱灭失后及时通知A,无须支付超期使用费。据此,法院判决B向A支付集装箱灭失赔偿金30 720美元、用箱费人民币12 000元及利息。
A、B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在高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D向A支付人民币20万元,最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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