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7日,宁波海事法院对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宁波明亮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人民币的处罚。这是宁波海事法院自1992年建院以来,首次对拒不履行裁判文书义务的公司作出的严重惩罚。
2006年4月19日,申请人上海丰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波明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擅自扣押其出口货物提单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该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海事强制令的相关法律规定,于同日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并发出海事强制令,责令被请求人宁波明亮公司立即交付涉案提单。
然而在海事强制令的执行过程中,宁波明亮公司一直采取欺瞒、拖延的方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该公司职员先是称法定代表人梁某在绍兴出差,不能配合法院;在法官确定梁某仍在宁波后,梁某却对法官说涉案的提单已被其遗失在自家车上。当法官指出,货主已向法院提交了与梁某通电话的录音,录音中梁某称提单在其手中,放单条件是货主须交付10万元,梁某对此的解释却是“提单已经丢了,我这样说是只是为了拖时间” 。鉴于这样情况,法官即要求梁某继续到车上寻找提单,在4月21日上午9点前明确回复法院,梁某满口答应。
4月21日上午,请求人上海丰瑞公司已在法院等侯消息,而梁某却无任何动静。经过法官催促,梁某在当天下午来到法院,明确说:“已经找过了 ,提单找不到了”。就在法官要求其对笔录签名时,梁某又说:不是找不到了,而是要继续找,然后要修改笔录。法官予以制止,梁某便拒签笔录,径直离去。海运提单对货运代理企业来说,可不是普通文件,是信用证结汇和向承运人提取船载货物的权利凭证,梁某自已也说除了这份提单外,还从来没丢过提单。然而它真的遗失了吗?货主表示怀疑。既然梁某说丢了,又不能协助补单,货主便准备起诉宁波明亮公司,索赔提单下的货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