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这起涉外海运货损赔偿纠纷,涉及中外当事人及关系人,经过了诉前保全程序和实体审理的普通程序,在很短的时间内,促使当事人和解并予以履行而结案,处理是成功的。
本案在扣押船舶后,船舶所有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担保,依照有关规定,天津海事法院本可应申请人的申请,强制变卖被扣押的船舶。但天津海事法院没有这样做,这是否违法呢?本来,扣押船舶和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都是为了保护海事请求权人的利益。但是,本案被扣押的米诺瓦轮,已经以468万美元抵押给英国伦敦银行。倘若采取强制卖船措施,按照清偿债务的顺序,则原告很可能得不到赔偿。这对原告是十分不利的,也是原告所不希望的。因此,为保护原告的利益,本案不采取强制卖船措施,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本案案外人外运公司参与和解,并表示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是诉讼外的和解,以其自愿为原则,法院不予干涉。事实上,外运公司参与和解,起到了促使纠纷顺利解决的作用,双方当事人也满意。这种情况,只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掌握得合适,是于案件的处理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