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天津无缝钢管工程指挥部。地址:天津市东郊。
法定代表人:徐天祥,总指挥。
被告:挪威吐代克公司(TWEENDECK IX KS)。地址:HAAKON V'S GATES3100 TONSBERG,NORWAY。
被告:德国莱茵远东船务(香港)有限公司(RMS FAREASTLINE 〈HK〉LTD)。地址:C/O RMS SCHIFFAHFAHRTSGESE 11ECHAFT,MBH,KRAUSSTRIA 4100DUISBURG/3。
1985年3月和1988年8月,原告先后与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简称中技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简称外运公司)签订协议,由该两公司分别代购工程设备和代订船舶舱位运输。根据协议,中技公司分别在德国和意大利为原告订购了所需的设备、仪器和原材料;外运公司向被告德国莱茵远东船务(香港)有限公司(简称莱茵公司)联系了船舶运输。莱茵公司租用挪威吐代克公司(简称吐代克公司)所属诺特温·米诺瓦(M/VNORTWEEN MINERVA)轮承运该批货物。米诺瓦轮已加入挪威SKULD国际船东保赔协会。
1991年7月19日,米诺瓦轮承载原告的货物,从意大利热那亚港启航,穿越地中海、印度洋和中国南海,驶往天津新港,途中多次遇热带风暴袭击。由于承运人单方面听从租船人指示,将其中102箱货物置于该轮甲板上,使货物遭受雨淋水冲。8月25日,米诺瓦轮抵达天津新港卸货,原告在作业现场发现甲板上所载的货物的包装破损,设备锈蚀。经估算,包括损坏的货物的价值和重新购置、运输所需费用等,经济损失计760万德国马克。原告遂于8月29日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要求扣押被告吐代克公司所属米诺瓦轮和提供760万德国马克的担保。